法源:「個人海外所得課稅」辦法

時點:海外所得課稅將在2010年1月1日實施

所得範圍:台灣和中國大陸以外的海外所得,都要納入最低稅負課稅範圍。因如果民眾的所得來自中國,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,被納入綜合所得課稅,因此就不需再申報最低稅負。

個人海外所得被課稅,需同時符合4項要件,包括

1.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,

2.年度所得超過新台幣600萬元以上

3.最低稅負制比一般綜所稅繳的稅還多,

4.海外繳的稅可以抵稅

例1:

海外所得400萬(滿足1),境內所得500萬(滿足2),

最低稅負制繳  (900-600)*0.2=150萬

一般綜所稅繳  120萬

海外繳稅15萬。

故計算結果,應繳 最低稅負制150萬-15萬(海外繳稅抵減)=135萬,  

例2:

甲君海外所得新台幣350萬,境內所得800萬,如果用最低稅負制,扣除600萬的門檻,並乘上20%的稅率,需繳稅額110萬;至於用一般綜所稅計算,則需繳納125萬,因此甲君就只需選擇一般綜所稅稅額的計算方式,不需再另繳海外所得。

   最低稅負制:(350+800)-600=550   550*0.2=110

財政部次長張盛和說:『(原音)海外所得100萬以下不課,基本所得600萬以下不課,超過600萬以上的,只就差額課20%。如果600萬已經繳的稅,超過20%也不課,低於20%的補差額,海外繳的稅,又可以抵稅。外界以為影響很大,事實上並沒有,層層下來,就會知道,會納入課稅的不多。』

 

參考資料: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90918/58/1rdl5.html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kunyao 的頭像
    kunyao

    做人還是低調點好

    kunya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